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摘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第四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五.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节选)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六、《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主要任务 (一)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大力提升农村地区普通话水平。

2.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

3.强化学校语言文字教育。

4.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七、《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目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教师目标: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三)学生目标: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八、《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27.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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